近日,工信部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一是依托既有主体装置确不新增产能的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技术革新和改造,对依托现有主体装置,如水泥熟料旋转窑和平板玻璃熔窑,开展旨在治污减排、节能降耗而不新增产能的技改项目,实施办法明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际操作时,生产企业只要主动公告技改项目情况,承诺确保不扩大水泥熟料或平板玻璃实际生产能力,同时自觉接受监督即可。 二是新上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工业玻璃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工业用高端平板玻璃,实施办法明确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不超过150吨/天的,可不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际操作中,玻璃企业只要如实备案项目,同时主动公告项目关键主体设备,自觉接受监督即可,但切不可借发展工业玻璃之名行建设新增平板玻璃产能项目之实。 三是允许产能置换方案中存在“先建后拆”现象。为更好地处理技术进步和压减过剩产能关系,有利于企业正常生产运营,实施办法规定: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关停,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退出。这实际上允许存在“先建后拆”现象,即用于置换的产能公告后、关停拆除前,建设项目可以开工建设。实际操作中,项目建设地省级主管部门要切实监督和指导企业,守承诺重诚信,确保在新项目投产前,关停退出用于置换的产能,在新项目投产一年内拆除原生产线,并及时发布关停、投产、拆除活动公告,自觉接受监督。 四是加大了惩处问责力度。为防止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实施办法规定:对不执行产能置换方案的建设项目,省级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不到位,存在弄虚作假、“批小建大”等行为的企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对行政机关可能发生的失职渎职、违法犯罪等行为,实施办法要求:对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向全国通报,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摘自网络)